拘传的条件有:1、被拘传人为被告人。2、被告人拒不到庭。3、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两名以上司法警察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