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国公民领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
(二)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领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领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领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领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领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 当事人亲自到领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领养关系的登记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