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申办用地选址: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2、申办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提交材料。
3、申办立项和环评批文:经预审同意用地选址的,建设单位向发改委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
4、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设计要点。
5、申办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