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选择诉讼离婚的原告方一般会积极参加庭审活动。由于离婚诉讼涉及到夫妻身份关系,即使原告方委托了律师,开庭时原告仍应当亲自到庭。否则法院可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感情状况如何,是否有感情基础,除了原被告自己外,包括代理律师在内的第三人是无法完全知晓的。代理律师所掌握的情况大量来自于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无法对真正情况作全面的了解,如果没有原告本人的陈述,代理人根本无法就具体事实来陈述和发言,那么案件事实也就很难查清。另一方面,若被告开庭不出席,法院则会缺席判决。实践中第一次离婚诉讼开庭若被告不到庭,法院一般缺席判决不予离婚,第二次离婚诉讼开庭,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判决离婚。因此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也建议收集相关证据,积极准备应诉,否则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无法争取自己的权益,且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也可以作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