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自《民法典》颁布后,离婚手续的办理增加上“离婚冷静期”这一环节。办理离婚手续首先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好离婚协议书。其次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前往离婚登记书办理手续,提交材料后需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中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后,予以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