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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通行证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1、探亲。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3、团队旅游。
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
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5、其他。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6、逗留。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二、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备案人员、军人须按相关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
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团队旅游。
须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个人旅游。
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其他。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6、逗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特殊情形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