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的罚款缴纳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内。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通过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行政机关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则当事人可以当场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