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或者术后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单位证明;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部分城市生育津贴、补贴申领由个人自己办理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在指定时间内到社保局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