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同案犯是不是一起开庭
同案犯需要一起开庭,但是如果部分同案犯在逃的,而在押嫌疑人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先开庭审理。对于同案犯,应当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2.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
3.由于同案犯在逃,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的,或已查明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予先行释放,在同案犯追捕归案、查明犯罪事实后再作处理。
二、带同案犯一起投案是否构成立功
带同案犯一起投案构成立功。这是因为行为人在犯罪后劝说、陪同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表明行为人对犯罪行为价值的否定,利用刑罚对其进行个别预防的需要减弱。此外,有利于鼓励行为人犯罪之后揭发他人犯罪、阻止他人犯罪、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有利于预防新的犯罪或司法机关及时发现、侦破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
三、仅有同案犯口供能否定罪量刑?
仅有同案犯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非是检举同案犯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形,才具备证人证言的属性。《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义务作证的义务,应该是刑诉法的常识。其提供的线索也与本案无关。因此,在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行为时,应该属于证人。刑事案件中,言词主体是根据其主体地位来确定,在同一案件中,不可能出现既是证人又是被告人的双重主体。同案犯之间的利害关系也决定了无法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本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分别移送起诉或者移送不起诉。
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