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关联自然人担任了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下称“委派代表”),那么,委派代表的权限及责任如何界定?是否类似等同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上市角度,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合伙企业是否也为关联方?对于此问题,本文进行简要探析如下。
一、委派代表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对比
通常而言,大家直观上认为委派代表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类似,但在法律相关规定方面二者存在一定差异性。
(一) 委派代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性质之区别
1. 委派代表
经检索相关规定,目前《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规定了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由委派代表进行执行,但对其法律地位及其权限并无进一步明确细化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对委派代表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
相对于委派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则要更为细致,主要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3. 委派代表及法定代表人的主要区别
基于上述规定,委派代表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包括如下:
1.根据《民法典》的描述,法定代表人的权利直接来源于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其可直接代表公司,而合伙企业应视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并不直接代表合伙企业;
2.原则上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法人承担,而委派代表所行使的法律行为则暂未进一步细化规定;
3.依据《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限由执行董事/董事长或经理担任,而委派代表的选择则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决定,并无特殊限制,这点也可以在设立登记上有所体现,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由股东签署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而合伙企业设立时,关于委派代表的确定需要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委派代表出具委托书。
(二)关于委派代表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如前述,《民法典》规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原则上其行为后果及于公司,但相关规定并未对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但在部分案例中,从法院观点来看,一定程度上将委派代表类比为法定代表人,即其行为可代表合伙企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具体如下:
基于上述案例,可理解一定程度上认为委派代表实施的行为属于合伙企业行为,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取得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其他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可见,原则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合伙企业承担,那么在存在委派代表的情况下,其行为亦由合伙企业承担,原则上也是符合逻辑的。
基于上述,委派代表的权利实质上是来自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原则上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合伙企业承受,实质上在责任承担方面将其类比为了法定代表人。
二、关联自然人担任委派代表的合伙企业是否为关联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践当中,通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因此关联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人,通常也会被认为是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关联方。如前述,在部分司法案例中将委派代表类比为法定代表人,基于该等逻辑,那么原则上将关联自然人担任委派代表的有限合伙企业列为关联方,也是顺理成章的。经检索,在一般情况下也是将此类情形视为具有关联关系,部分案例情况如下:
事实上,以上案例仅仅是类似情况当中的冰山一角,根据我们的检索,将关联自然人担任委派代表的有限合伙企业列为关联方,为实践当中的普遍做法。
三、小结
虽然法律并未对委派代表相关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将委派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类比法定代表人亦比较常见。从上市关联方认定角度来看,将关联自然人担任委派代表的有限合伙企业列为关联方,也属于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