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回应了消防员的关心关切, 打通消防员调动的政策壁垒,明确消防员调动审批权限, 为下一步实施“团圆计划”提供政策依据, 最大限度保障消防员休息权益,明确消防员不仅享有 休假、探亲假、孕产假、护理假、以及疗养、等级战备、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和消防安保等任务结束后,在确保执勤力量前提下,还可 合理安排调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