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手续分别如下:
1、协议离婚手续如下:
(1)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交双方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协议书;
(2)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离婚双方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5)申请离婚,初审通过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内,有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员核实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冷静期30天到期后,如果双方都都没有撤回申请,那么此时就可以共同去领离婚证;
(6)审查时,双方需提交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2张近期免冠照片,审查后予以登记离婚,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的手续如下:
(1)写民事诉状,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也要写明请求离婚、小孩的抚养问题以及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然后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当事人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10)当事人一方可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