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通话记录,如果没有改动,是通话的客观记载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