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公司调换工作地点,当事人不想去,可以拿到公司的补偿金。但是需要保留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公积金缴纳证明、银行发薪流水(有备注“工资”)、出勤及工作记录(如工作证、考勤打卡记录、工作日志、与工作相关的邮件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也可以。
员工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变更工作地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在实践中,有不少企业认为,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需要与员工协商,但员工不同意的话,企业就容易陷入被动。
因此,就想方设法通过劳动合同争取在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方面的自主权。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大体上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精准型约定,如约定工作地点是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大厦。
另一类是宽泛型约定,如把工作地点含糊地约定为北京市某区,或者全国。
而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有的企业提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服从。
这是比较温和的、有商量余地的合同约定条款。可有些企业则将这一条款约定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
这是一种硬性的、强制性的约定,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
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司法裁判中的通常处理方式是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在某实际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该实际工作地点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企业不得再以宽泛型的工作地点约定,再行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