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教育厅(教委)、消防救援总队,各森林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 旗训词精神,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经应急管理部、教育部研究,并征求财政部同意,现就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优待对象范围
(一) 烈士的子女。
(二) 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三) 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四) 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
(五)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六) 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下 同)消防员。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 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 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
二、 教育优待措施
(一)在高等教育方面。
1.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考、硕士研究生时,参照 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
2. 烈士、英雄模范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志愿献身消防救援事业的,可免普通高考,保送录取至消防救援院校学习,保送办法由应急管理部会同教育部制定。
3. 选送优秀消防员到消防救援院校定向培养,相关办法由应 急管理部、教育部联合制定。
4. 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
(二) 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
1.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具体办法可参照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2. 西藏、新疆地区的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 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对符合内地西藏初中班、高中班、中职班和内地新疆班、 中职班报考条件的,安排到内地西藏班、新疆班学习。
(三) 在义务教育方面。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
(四)在学前教育方面。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三、有关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优待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认真做好消防救 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的实际举措,是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消防救援英模精神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优待对象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 高度负责,准确掌握优待对象信息。应急管理部将建立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信息数据库。每年1月份,各省区市 应急管理部门要开展本地优待对象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于月底前将年度适龄优待对象信息抄报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并上报 应急管理部。各省区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要明确专人负责,严 防迟报、漏报、误报;要加强监督,对于失职失察、弄虚作假的,一经 查实,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三) 严格要求,抓好优待政策贯彻落实。每年2月份,应急管理部有关部门将符合教育优待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信息印送教育部办公厅。每年3月份,教育部办公厅将上述信息转发 给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要积极会同省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抓好落实,要求各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教育优待政 策,切实传递好党和政府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关怀和温暖。
同时,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申请减免学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