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1)结婚的证明材料;(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6)子女状况;(7)财产清单;(8)双方经济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