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是主要以下工作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全区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2.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3.组织有关部门完成人口、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和基本单位等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
4.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忽然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5.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6.加强对区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统计工作的指导。
法律依据:
《统计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