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挂户口的后果:
1、对于”空挂”方来说:一般只是在子女入学方面(有些地区规定,房产证与当事人的实际居住地必须“人户一致”才能在学区内就近入学,否则只能调剂入学;
2、对于被“空挂”方来说:可能影响房产的出售进度,有些购房者由于考虑到“拆迁利益”或者“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影响,而要求本人的户口及空挂方的户口都在一定时限内迁出,才会受让该房产等;
3、如果当事人夫妻双方都是集体户的“空挂户口”(用人单位注销等)的,可能会影响到新生儿落户;
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空挂”户口,是允许的。
一、集体户口的小孩能入学么?
集体户口的孩子入学需要先帮孩子上户口。如果孩子父母双方所属的集体户口类型均是人才或学生集体户口,则没办法将孩子户口随父母登记,必须其中一方迁出。如果一方或双方集体户口性质是单位性质的,孩子户口可以上在该集体户口上,也可以将户口迁出开立单独户口。孩子有户口后上学按照就近原则,在家庭居住地附近学校入学。
二、怎样注销原始户口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能注销原始户口的: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2、当事人双重户口的,应带上本人后办理的户口本(对应的身份证)原件,去该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3、书面说明该户口的形成原因,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销户手续,否则将根据本条件第20条的规定处理,并且该户口本会被派出所冻结。4、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5、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6、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7、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扩展资料:公民在常住地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其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所需手续:1、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信》;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双重户口,于法于情,都是应该严加杜绝的。它不仅造成资源分配的不对称,更是助长了“重婚”、“房多多”等不良现象的滋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那么应该如何关闭这利益博弈下猛张的“虎口”呢?还是需要相关部门针对各方面问题,制定相应方案,完善户籍管理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