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承再婚丈夫的遗产,花甲之年的张大妈将继子和亲子一并起诉到法院。7月13日,在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平阳法庭的调解下,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得以解决。
1980年,张大妈与李某再婚,双方各带有一个孩子,组成了一个新的四口之家。共同生活期间,夫妻二人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并有存款5万余元。李某去世后,张大妈与继子因遗产继承总是产生矛盾,多次争吵无果。无奈之下,张大妈将继子及自己的亲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遗产。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研究案情,认为本案处理应以调解为主,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
一、父子之间可以断绝财产关系吗
(一)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如果你是你父亲亲生的话,我国是没有法律依据能够解除这种亲子关系的。如果你是继子女,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解除父子关系,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二)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提出申请,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解除后,你父亲的个人财产你无权享有,也无权继承。
(三)双方共同财产协商解决或法定分割。双方不再互负抚养、赡养义务。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断绝亲子关系的。因为这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受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家庭关系纠纷没有处理办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子女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父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会强制其履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如果子女不尽义务,父母也可以采取相同的办法。但不管父母一方还是子女一方,即使对方不履行其义务,也不妨碍另一方义务的成立。也就是说,这种身份关系产生的义务是不可以抛弃的。如果是亲生的除非把他送人收养,办理合法收养手续。
(四)亲生父子关系是无法通法律的方式断绝情的,因为这是事实关系。
相反,养子女、继子女关系,则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
如果真有断绝亲子关系的法律程序的话,那就是14岁以下儿童被他人收养了,那么这时候,法律上认为他同新生的父母及亲属的关系解除了,这时也不是绝对的断绝,因为如果对方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未成年又会自行恢复,成年的则要依他的自已的意愿而恢复。
二、债权可以参与离婚财产分割吗
如果是共同债权,可以作为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案例】李某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12月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后的一天,李某在家中发现一张借条复印件,该借条载明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郑某向项某出借了款项200000元,李某认为该笔债权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未作分割,应为夫妻共同债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债权200000元。郑某在法庭上辩称,李某诉称的借条是真实的,但借条的形成过程是李某的妹夫项某因资金周转,于2008年3月向郑某弟弟借款,并向郑某弟弟出具了借条。2013年春节家人聚会时,项某因无法向郑某弟弟偿还借款,于是在原借条背面就该借款重新出具了借条,新借条所载的出借人虽是郑某,但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仍是郑某弟弟,郑某只是该借款的担保人,所以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原告李某向法院提供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借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项某在接受法院询问时陈述,其因资金周转确实在2008年3月经郑某介绍向郑某弟弟借款200000元,并向郑某弟弟出具了借条,还口头约定了利息,之后,项某一直按约将利息交给了郑某,再由郑某转交给郑某弟弟,2013年春节时,针对这笔借款,项某直接向郑某出具了借条,并表示以后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会直接向郑某偿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向郑某核实,项某已经向郑某实际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200000元。【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及日常生活经验,借条上直接载明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认定为该债权的权利人和债务人,郑某抗辩认为借款的实际权利人是其弟弟,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且根据李某提交的书面借条及债务人项某的陈述,应当认定郑某为该债权的合法权利享有者,对郑某与项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予确认,而该债权系发生在郑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郑某自认项某已经将借款本金200000元清偿完毕,对其自认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故原由郑某持有的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已经转化为实际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李某要求分割该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