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通常发生在双方实际地位不平等、一方垄断、垄断或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方不与另一方进行任何谈判,只向另一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不得修改,即使提供合同模式,也将作为事实格式条款的识别和处理;但是,如果允许协商修改为非特定大多数人准备的文本格式条款,则该条款不属于事实格式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