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夫妻双方共同向一方父母的借款,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是夫妻双方与出借一方达成的借款合意,向父母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向夫或妻一方的父母借款,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
1)以一方的名义借款,另一方事后表示对该借款追认,或在一方已经出具的借条上又签名确认的,这时候的债务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一方的名义向夫或妻一方的父母借款,另一方不知情的,如果借款用于了夫妻双方的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经营需要,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
3)以一方的名义向夫或妻一方的父母借款,另一方不知情,且借款的金额明显超过了了夫妻双方的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经营需要,该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