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担责由谁承担?
鉴定费用的承担应当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如下:
1、鉴定费用由被告方引起的,由被告方承担。因鉴定行为之所以发生,是被告不承认欠款所引起,被告有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2、鉴定费用由原告方引起的,由原告方承担。案例二中,原告错认为欠条是被告赵某所签,原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3、鉴定费用由双方引起的,应当区分情况:
情况一:赔偿的数额明显高于实际损失,鉴定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因为这里有“碰瓷”的嫌疑,在被告同意赔偿自己2000元损失时,原告仍然要求鉴定,此鉴定行为是原告所引起的,所以应当由原告承担。
情况二:假如鉴定的结果是原告实际损失10000元或10000元以上,那么鉴定费用就要由被告承担。因为,被告所想赔偿的损失数额明显低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当然要申请鉴定,所以,此种情况下的鉴定行为是因为被告的行为所引起的,被告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情况三:假如鉴定的结果是原告实际损失是2000元到10000元之间,那么根据各自对实际损失的错误估计,就要按照比例来分担鉴定费用。
一般来说,由败诉方承担,但这个诉求,起诉的一方必须在诉求中列明,否则法院是不会对司法鉴定的费用做出判决的。另外,司法鉴定责任的承担还需要取决于双方之间的过错问题,也就是司法鉴定由谁导致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是谁有过错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