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可以的,如果变更居住地点,只需要重新办理居住证即可。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居住证》;
(3)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4)代办人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变更);
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
(5)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