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向同一人民法院只能提出一次申诉或申请再审。当事人对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一)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六)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七)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八)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九)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十)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