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这是为保持房屋完好率、确保房屋使用功能而进行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房屋基本情况的掌握;房屋修缮及其管理;房屋装修管理等各项工作。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这是为保持房屋 及其配套附属的各类设备、设施的完好及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管理工作。各类设备、设施基本情况的掌握;各类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营、保养、维修与更新的管理。3、环境卫生的管理。包括楼宇内外物业环境的日常清扫保洁、垃圾清除外运等工作。4、绿化管理。包括园林绿地的营造与保养、物业整体环境的美化等。5、治安管理。楼宇内外的安全、保卫、警戒、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理以及排除各种干扰,保持物业区域的安静。6、消防管理。火灾的预防及发生火灾时的救护与处理。7、车辆道路管理。车辆的保管、道路的管理、交通秩序的维护等。8、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指为业主和使用人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共事业性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