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只变更车主名字的办理流程如下:
1、旧机动车交易签订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2、合同签订后开具旧机动车交易发票;
3、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行驶、登记证的变更或转籍;
4、持已经变更的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办理变更或转籍。
一、车主变更需要如下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
4、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6、《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7、机动车标准照片一张。
二、车辆不能过户的条件如下: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过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等级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5、机动车被政府机构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总之,旧机动车交易需要签订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开具旧机动车交易发票;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行驶、登记证的变更或转籍;持已经变更的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办理变更或转籍。车主变更需要的材料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行驶证原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机动车标准照片一张等。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还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属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属于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