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期徒刑的减刑规定主要在最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其中规定了对于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减刑幅度以及减刑的限制条件。其中,能够减刑的条件是罪犯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的情形。如果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无期徒刑按照罪犯的具体情节可以减至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减至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