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认缴公司是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对章程进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对于减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