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涉枪案件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的立案标准是: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运输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