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事实婚姻的债务由欠债的个人自己按照和债权人的约定进行偿还,如果欠的债是用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属于共同债务的,由欠下债务的一方先偿还,然后可以向另外一方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_x000D_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