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退还国家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地上房屋拆除补偿金额按不同结构每平方米250元~600元计算。宅基地退出补偿金额已确权发证且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每平方米补偿70元,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每平方米补偿35元;
2、未确权登记发证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理事会和确权单位共同现场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房屋占地面积70元平方米、房屋占地外的宅基地3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农户签订退出协议后6个月内腾退房屋并验收的,补偿标准上浮3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