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新三板上市标准需求满意以下6个条件:分别是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需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能够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来核算;2、业务明确,具有继续经营才能;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标准经营;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并继续督导;6、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