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武装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乡(镇)和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设立的军事工作部门。其建制几经变化,1951年起,全国多数县和市辖区建立人民武装部,属军队建制,编配现役军人。1954年,改称兵役局;1958年,又改称人民武装部。1961年起,在公社、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也设立人民武装部,编配专职地方武装干部。1985年7月起,县(旗、县级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划归地方建制,实行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工作人员也改为地方干部。街道人民武装部是街道党工委的军事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兵役机关,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人民武装部的双重领导。
基层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是民兵基层工作的领导机构。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或本单位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和兵役工作。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队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是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其办事机构。
人武部的领导大致可分为人武干部和专武干部。人武干部有军衔,属于现役军人;而专武干部则没有军衔,不是现役军人。专武干部的全称是专职武装干部,是地方政府和党政部门序列中专门负责武装工作的干部(公务员), 其职能包括兵员动员,基层民兵军事训练及组织建设,是地方党委政府的军事部门,乡镇武装部长也是专武干部,一般每乡镇有两名干部,他们属于地方编制,领地方财政的工资。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1人、副部长和干事若干人。其中大中城市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1人、干事1至2人;乡(镇)人民武装部最高可按每部8人编配。此外,各高等院校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也需设立武装部,机构可定为正处级(教职员工和学生人数在5000人以上,含5000人)或副处级(教职员工和学生人数在5000人以下);专职武装干部的配备原则是: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配2至3人(部长1人,干事1至2人);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配3至5人(部长1人,干事2至4人);10000人以上的可酌情增配。国有大、中型企业人民武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原则是: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单位配专武干部1人;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单位,配部长1人、干事1人;5000人以上的大单位可酌情增配副部长1人、干事2人。
1996年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后,各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所辖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副师级编制,其它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正团级编制,少量在经济开发区、林场设置的人民武装部为副团级编制。(副师职人武部部长、政委基准军衔为上校,副师职任满四年授大校军衔;正团职人武部部长、政委基准军衔为中校、正团职任满四年授上校军衔。)县(市、区)党委书记同时兼任人民武装部的第一书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中的一名正职领导进入同级县(市、区)党委担任党委常委,享受同级党委副职侍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