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消防没有验收通过,建筑工程不应通过竣工验收,也当然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一、房地产验收人员滥用职权应该如何处罚呢
依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怎么处理
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但是已经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的,可以将卖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如果经过审理发现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如果房屋逾期未实际交付的,买受人主张逾期交付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到期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受理。
三、出租房没有消防器材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
出租房没有消防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五十八条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