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末位淘汰”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若用人单位用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_x000D_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_x000D_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_x000D_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9_x000D_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