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管理作出了规定。其中,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生产活动;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要在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相关药品。此外,《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还加大了对E平台的监管力度,明确了电商平台在药品交易中的义务。例如,电商平台应当开展药品销售者资格审核、产品备案、产品质量追溯等措施,并且不得通过二次转让等方式出售药品。若企业或个人违反该办法的规定,将会面临吊销许可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总之,通过该办法的实施,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和管理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保障。
【法律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未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许可证经营药品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