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和假释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执行部分刑罚后才能适用;虽然减刑也要执行一定的刑罚,但法律没有规定适用减刑的最低服刑期限,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分子确实悔改或立功,原则上可以随时减刑;
3、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减刑不受次数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以减刑几次;
4、不同的应用方法。假释有一定的考验期限和义务。发生法定情形的,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限和其他限制。即使罪犯再犯新罪,减刑期限也不会恢复;
5、释放时间不同。被假释人应当立即解除监禁,并有条件释放;被减刑人应当根据减刑后是否有余刑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刑期的,应当继续在监狱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