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分为:
1、婚前个人或父母全资购房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父母婚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应当认定为给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一方支付房屋首付,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双方都有婚前房产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要求分割房产的,需要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进行分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