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xx派出所:
本人xxx ,是 xx公司员工,(男、女), 出生于xx 年 xx月 xx日, x 族。
现因办理 xx 事宜,需要证明本人自出生日起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特请求贵处予以审查,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签名):
20xx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