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操作程序的规范性方面存在不同。行政复议已经被严格、明确规章,形成了法定程序。但是目前还没有明确和统一行政申诉程序;
2、审查处置对象和救济范围存在差异。我国已经明确规章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来确定受案范围。行政申诉的受案范围比行政复议要广。
3、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章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