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重新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就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专门性问题在送交鉴定、由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后,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因为对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问,要求或申请有其他鉴定机关或鉴定人员对同一问题再次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