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人员要认真做好房屋迁让前的准备工作。首先要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家庭成员情况。本案被执行人高某一家三口(夫妻俩带一小孩),除在本市以高某登记的该住房外,其在外地还有以其妻子名义购买的住房,且高某一家已不在本市生活。因此,强制执行该住房不影响高某及其家庭成员的生产生活;第二要调查了解该房屋是否还有其他人主张权利,如抵押、租赁等;第三是到其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工作,通报该的执行过程,争取他们的配合和协助,请他们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以免在强制迁让时因居民不明真相而造成误解,影响执行的社会效果。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人员强制执行。”在执行房屋周围张贴由院长签发的公告。公告前,执行员针对被执行人的思想,对症下药,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应尽量动员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指出不履行的后果。动员无效的,则在公告中写明迁出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再不履行即予强制执行的内容。但在指定迁出的期间上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家庭居住人中多、物品多,别处暂无房屋可居住的,期间可以长一点,反之则短;被执行人外出的,要让家人或亲友与之联系,期间可以放长一点,反之则短。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员要不厌其烦地再一次做工作,如没有正当理由,应及时组织强制迁出。属于不动产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委托价格评估和拍卖等相关程序后,将其房产变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强制执行时,执行员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这里还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了解被执行人的安置情况,如被执行人家庭还未落实住房,则不能强制迁出,以免影响被执行人家属的生活和引起社会不良反应,但必须限定被执行人在一定时间内落实住房或由执行员帮助为其租房,费用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二是被执行人是公民的还要邀请被执行人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社区、村民委员会)参加;三是执行员要详细做好现场记录,对其室内物品进行认真清查登记,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时,还要注意安全工作,对易燃易爆和贵重的物品应妥善保管,交由专人负责。
四、强制迁出房屋时,被执行人及其成年家属拒绝到场或故意躲避,对强制迁出房屋内的财物,执行人员要做好财物登记,应逐件编号、登记,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盖章。最好由基层组织(社区、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公证机关到场。对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公证机关登记备案。进行公证后再运到由人民法院运至指定的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未成年公民的,也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其费用和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对故意强占住迁出房屋内的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在做工作无效的前提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果断采取强制措施。
五、房屋强制迁出后,执行人员应按照有关执行程序,及时提交裁决合议庭裁决,制作裁定书。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的房屋处理变现,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权利人或房屋买受人办理好相关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充分实现,充分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
强制执行申请程序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这个违建强拆是合法的吗
对违法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是不是合法的,要依据强拆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强拆的,就合法,强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违法。
强拆的法定程序: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拆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