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1、宅基地坐落、面积。2、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3、转让金额。4、付款方式及期限。5、宅基地交付时间。6、房产归属。7、违约责任。甲方:乙方:年月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