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的,按300%计缴。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费 率,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
第六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基数的总和。缴费个人 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的,按300%计缴。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费 率,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数 额以货币形式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缴费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 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不得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