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缺乏科学、有效的扶贫投入增长机制。我国扶贫开发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扶贫模式,扶贫投入更多地依靠政府。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原有的信贷扶贫已发生了本质变化。抚贫贷款计划与实际落实贷款情况有较大差距,不少贫困县反映目前得到扶贫贷款比过去难得多。同时,不少扶贫贷款没有用在扶贫上,甚至出现了贷富不贷穷的现象。从贫困县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实际需求出发,在中央财政不断增加扶贫投入的基础上,研究建立财政、信贷、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扶贫投入增长机制,十分必要。
二、扶贫资金管理和运行的机制需要改进。一是资金分配不够科学、不够公正。在省以下基本都是采取基数加增长,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分配模式,资金分配与贫困状况、扶贫成效不挂钩,缺乏激励机制。二是资金的传递、支付也没有完全按照统一规范的资金传递渠道和模式运行,财政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的情况较为普遍。三是缺乏绩效考评制度,对资金使用者缺少责任约束。四是项目审批层次过高(省级审批),审批缺乏透明度和责权对等的约束机制。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没有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机制与手段,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另外,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透明度不高,缺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或外部监督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四、贫困县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县乡政府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困难。近年来,虽然县乡财政收入规模不断扩大,但捉襟见肘的县乡财政,使得贫困县缺乏自我摆脱贫困、自我发展的能力,只能依靠上级投入搞扶贫,对上级财政依赖性强。所调查的四个县中,大通县的情况相对较好,财政自给率能够达到40%以上,但是人员支出也占到可用财力的60%左右,人员经费加公用经费占可用财力的85%。其他三个县的财政自给率平均不到20%,通渭县的人员经费支出甚至达到了可用财力的94%以上。其中通渭、静宁县债务负担分别累计达到1.3亿元、2.3亿元,分别相当于本县2003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624%、390%,可用财力的108%、137%。造成县乡财政困难的原因除了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薄弱,税源不足,财政支出中人员支出增长过快等之外,也与财政体制不完善有关。突出表现为“收入上交,支出下移”,造成县乡财力的减少。虽然中央、省、市财政也都对县级实施转移支付,但多以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县乡财政可支配财力并没有因此而增加,况且不少专项都有严格的配套比例要求。而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的事权界定并不清晰,致使形成了职能和责任逐步下移的趋势,使贫困县承担着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许多政府事务。以教育为例,据有关研究报告,目前,中央和省级财政教育投入仅占整个教育投入的20%,而县乡两级投入却占到80%。另外,目前仍然普遍存在“上级出政策,下级出资金”的情况,加剧了县乡财政的困难。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