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民宿申报审核表》原件;
2、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原件(另:一寸照片一张);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房产证的提供复印件、无房产证的提供由街道(乡镇)盖章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租赁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5、场所用途功能为“住宅”的,应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和住所登记表原件(同幢建筑物相连的业主都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复印件;
7、《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申报前,需先到市场监管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材料准备好之后,直接去工商局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