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起诉费和律师费一般可以让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是由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因诉讼时需向法院交纳或者免于交纳的费用。一般律师费由请律师的一方出,但是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一方成为被告以后,该方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并且胜诉原告的话,可以要求原告支付这笔费用,法院一般会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一、当事人应当缴纳哪些诉讼费用
1、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以下案件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案件受理费缴纳的标准是什么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不同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7)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8)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9)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