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树牢“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发展理念。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决不要带血的生产总值,坚决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严把安全关这条硬杠杠,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决把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牢牢守住人命关天、不可逾越这条红线。
(二)树牢安全生产“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的风险防范意识。坚持以系统性思维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领域风险,从最坏处着眼,做最充分准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既高度警惕“黑天鹅”,又全力防范“灰犀牛”,见之于未发、处之于未萌,推动风险在第一时间解决、事态在第一环节控制,做到眼睛亮、见事早、行动快。
(三)树牢安全生产“宁可百日紧,不可一日松”的底线思维。严格落实保安全护稳定的政治责任,坚决把安全生产记在心里、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时刻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醒警惕,任何时候都不得忽视、不得麻痹、不得侥幸,严字当头,重拳狠手,坚守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这条底线。
二、突出政治担当,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逐级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严格履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把安全发展贯穿本地本行业领域发展全过程,坚决扛起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
(四)落实落细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统筹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一体部署安排、一体组织实施,亲自研究推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督促指导支持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考核奖惩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坚决守住安全发展这条底线,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五)落实落细政府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牵头制定完善分管行业领域防控重大安全风险的政策措施,抓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支持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重点任务亲自上手、突出问题妥善解决、基础工作统筹到位,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六)落实落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安全生产事项,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标准。对该管未管、该审未审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落实落细“一票否决”和终身追责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的,按照《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当年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优秀等次,主要负责人不得评先选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无论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三、集中攻坚治理,纵深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重要指示,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治理,严格管控安全风险,集中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完善制度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取得实效。
(八)实行国家和自治区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工作政府“一把手”负责制。严格落实政府主要领导对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督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抓实研究部署、整改治理、跟踪督办、结果审核,做到立行立改、闭环管理。对弄虚作假、敷衍应付、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九)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项目建设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高风险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达不到安全条件和最低生产经营规模标准的企业或项目一律不予许可,淘汰落后产能一律严禁进疆。
(十)实行安全生产检查“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完善落实检查方案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落实“双随机”检查要求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突出重要时段、抓实关键环节,持续不间断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精准查找问题隐患,依法严处违法行为。对该检查未检查、该处罚未处罚、该采取强制措施未采取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十一)实行制度建设清单化管理。立足消除盲区、堵塞漏洞,明确制度建设任务清单、时间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立足规范引领、提高门槛,建立安全风险管控、隐患认定评估标准,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将制度建设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重要事项,严格落实考核奖惩。
(十二)实行高风险行业领域重点管控。充分发挥行业领域重点单位企业安全监管纳入自治区维稳指挥平台作用,突出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矿山、化工、建筑施工、旅游等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高风险行业领域,实行风险隐患清单化管理、重点单位包保制管控、防控体系项目化建设。
(十三)实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按照“一园一策”原则,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园区公共设施、人才基础、管理能力、应急救援等重点环节,全面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全链条推进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按照“一企一策”要求,逐一研判分析进园入区企业防范事故的重点难点薄弱点,逐一督促落实针对性管控措施,严禁入园单位建设项目边设计、边施工、边办理手续。
(十四)实行重大隐患闭环管理。按照重大隐患动态管理和闭环管理的要求,全环节明确治理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和责任人员,全过程落实整改工作台账制、销号制管理,分级挂牌督办。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视同事故调查处理、追责问责,拒不执行停止指令的依法采取停供电、代治理、限制许可等措施,确保重大事故隐患100%按标整改、100%限期成。
(十五)实行一般隐患全面清零。全面过筛、集中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来查实的一般隐患,对已整改的核查确认、巩固成效,严防死灰复燃。对未完成整改的加强监督、压实责任,确保全面清零。
(十六)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将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等9类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定期通过信用中国(新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四、持续高压严管,坚决防范遏制群死群伤事故
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管严抓安全生产。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疼处、痛处,让他们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剧重演”的重要指示,对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关键环节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按照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始终坚持严处重罚、严厉问责,让企业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筑牢安全发展根基。
(十七)严厉打击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紧盯恶意隐瞒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事故职责的人员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一律依法按上限进行处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严厉打击组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紧盯漠视员工生命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组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隐患不排除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严厉打击拒不执行重大隐患监管指令行为。紧盯重大隐患治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的,或者没有立即采取排除危险整改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严厉打击擅自从事高危生产经营行为。紧盯危害市场秩序和未经许可从事高危生产经营非法行为,对非法营运农村电动车、黑校车、非法营运客车,改变建筑物用途非法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一律依法按上限进行处罚。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生产作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紧盯违背规律的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矿山、危险物品单位和工业企业超能力组织生产,建筑施工赶工期,旅游场所设施超能力接待,商场市场、文化娱乐、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超定员,运输车辆特别是“两客一危”车辆超员、超速、超载、超限、疲劳驾驶的,依法按上限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严厉打击关闭破坏安全设备、篡改销毁安全设备数据行为。紧盯预防、消减危害的安全设备设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两客一危”车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严厉打击危险物品违法行为。紧盯危害后果严重、救援难度大的危险物品和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凡违反禁止性规定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违规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按上限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二十四)严厉打击危险作业违法行为。紧盯爆破、吊装、拆除建设工程和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检维修作业等极易发生事故的危险作业,凡未辨识作业危害、未制定作业方案、未经作业审批、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不符、没有可靠安全措施、没有专门人员现场安全管理的,一律责令停止作业,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按上限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严厉打击安全生产中介虚假报告行为。紧盯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问题、干扰监管的行为,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等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有重大失实的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狠抓重点环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必须坚定不移保障安全发展,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重要指示,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效益和安全的关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补短板、强弱项,坚决做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二十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等内容,加强监督考核,保障安全投入,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二十七)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条件。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按安全管理人员总数的15%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持证管理。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交通、建设企业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未按规定配注册安全工程师、设安全总监的,一律作为重大隐患管理。
(二十八)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新员工、转岗员工、劳务派遣工、实习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假培训、不培训,高安全风险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各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无证进行安全管理、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一律作为重大隐患管理。
(二十九)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物品、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其他建设项目单位必须组织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使用,严防建设项目先天不足。
(三十)落实发包、出租管理责任。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包、出租时应当审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资质或条件,对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监督管理,不得违规外包、以包代管,不得肢解发包、层层转包,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十一)落实设备设施材料工艺管理责任。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未按规定取得工业产品许可、安全标志的产品、设备、设施,不得生产、经营、进口、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三十二)落实重大隐患报告责任。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报告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可能受到重大隐患威胁的周边单位和人员通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
(三十三)落实安全告知义务。公开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范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向受到重大危险源威胁的周边单位和人员通报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的措施。
六、强化监督问责,持续释放高压震慑的强烈信号。
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善于引导群众、组织群众,提高风险化解能力”的重要指示,坚持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专责监督相结合,加大“惩”的力度,巩固“严”的氛围,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
(三十四)营造群众监督浓厚氛围。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保护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积极检举重大风险隐患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事项快核、快办、快奖,广泛调动社会公众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着力形成敢监督、能监督、愿监督的良性机制。
(三十五)强化舆论监督效力。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依法及时公布重大隐患治理以及安全生产“黑名单”等情况,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形成舆论监督强大势场,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三十六)用好专责监督利器。加大对守住安全发展底线重大决策的政治监督,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一案双查”,既查事故单位,追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又查属地党委政府和监管部门责任,深挖彻查事故背后的违纪违规问题。发挥查办生产安全事故“后半篇文章”作用,加强警示教育,强化以案促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持续纠治安全生产领域不严不实作风问题,让安全“红线”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