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人及报案对象身份证明材料;伪造的集资证件、文件;集资说明书、宣传海报等;为集资所签订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记录)、往来传真等;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虚假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收取集资所出具借据、欠据、收条、证明等;被骗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及相关票据(支票、汇票、本票);视听资料。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合同各方商谈合同过程的录像资料)。电子证据。包括报案对象与受害人网上交易及报案对象将所骗欠款消费、挥霍的交易记录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