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的区别有哪些
一、 合营企业 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即合营企业。 (一)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二)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 (三)约定可能体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过在合营企业的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作出约定。 (四)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 (五)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 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二、 联营企业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联营企业。 (一)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二)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三)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三、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会计核算 (一)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的区别有哪些
不同如下:
1、合营企业,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联营企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2、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而不是重大影响,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3、投资者对于两者参与决策权的类型有所不同,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参与决策权,而不具有控制权;投资者对合营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共同控制权。
4、合营企业按其合营的方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联营企业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
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方式有什么?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方式:
1.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联营体是企业法人的,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的责任如何承担?
1、联营体是企业法人的,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体的责任则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2、对抽逃认缴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人民法院除应责令抽逃者如数缴回外,还可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风险提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
联营体是合伙经营组织的,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的责任如何承担?
1、联营体是合伙经营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2、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3、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风险提示: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